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05执608号申请执行人戴永丰。被执行人李剑锋。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戴永丰与被执行人李剑锋[(2016)浙0205民初00266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双方当事人已自行达成执行和解,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故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予以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6)浙0205执608号案件本次程序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沈元丰
审 判 员 汪志平
审 判 员 吴有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徐晨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