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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103民初1131号

贾进军与河南省郾城物资集团总公司破产管理人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08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贾进军,河南省郾城物资集团总公司破产管理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郾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103民初1131号原告贾进军,男,汉族,1959年5月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赵绍虎,漯河市郾城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河南平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河南省郾城物资集团总公司破产管理人。负责人杨耀民。委托代理人李杰,漯河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受理原告贾进军诉被告河南省郾城物资集团总公司破产清算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贾进军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贾进军自愿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郾城物资集团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贾进军撤回对被告河南省郾城物资集团总公司破产清算组的起诉。本案诉讼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贾进军负担。

审 判 长  陈质彬

审 判 员  王佳佳

人民陪审员  王彦堂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鲁芳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