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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03民初2574号

赵腊梅与朱汉萍、张骋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武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赵腊梅,朱汉萍,张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2574号原告赵腊梅。委托代理人黄云,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朱汉萍。委托代理人柳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骋。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腊梅与被告朱汉萍、张骋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赵腊梅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腊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腊梅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

审判员  王佩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廖广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