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03民初2574号原告赵腊梅。委托代理人黄云,湖北金卫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被告朱汉萍。委托代理人柳毅,湖北朋来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张骋。本院在审理原告赵腊梅与被告朱汉萍、张骋劳动争议一案中,原告赵腊梅于2016年6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赵腊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腊梅撤回起诉。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5元(免交)。
审判员 王佩珊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廖广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