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初1228号原告张某甲。被告林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长 郝春福
审判员 罗 立
审判员 蔡永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胡 华 来源:百度“”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初1228号原告张某甲。被告林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长 郝春福
审判员 罗 立
审判员 蔡永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胡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