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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1181民初1228号

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麻城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麻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张某甲,林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1181民初1228号原告张某甲。被告林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甲诉被告林某甲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甲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张某甲负担。

审判长  郝春福

审判员  罗 立

审判员  蔡永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胡 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