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皖1122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程家凤。
被执行人:滕绍霞。申请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家凤,滕绍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民二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人支付30614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二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明翠
审判员 郭跃才
审判员 陈 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