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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皖1122执236号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程家凤、滕绍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来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来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程家凤,滕绍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来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皖1122执23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程家凤。

被执行人:滕绍霞。申请人安徽来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程家凤,滕绍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来民二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被执行人于判决生效后向申请人支付306145元。在本案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据此,本案予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来安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来民二初字第0033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经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唐明翠

审判员  郭跃才

审判员  陈 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房云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