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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582执2010号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与张家港昱东物资有限公司、张家港锦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张家港昱东物资有限公司,张家港锦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582执2010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住所地张家港市。负责人徐晨,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宗卫才,该行职工。被执行人张家港昱东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法定代表人张优,该××总经理。被执行人张家港锦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锦丰镇。法定代表人邬品华,该××董事长。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家港支行(以下简称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与张家港昱东物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昱东物资公司)、张家港锦鑫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锦鑫投资担保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的(2014)张商初字第04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裁判:昱东物资公司应归还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借款本金4006687.5元及相应利息并负担诉讼费用42102元,赔偿浦发银行张家港支行律师费损失135309元。锦鑫投资担保公司对上述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50%赔偿责任。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4月20日立案受理。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昱东物资公司、锦鑫投资担保公司均已停止经营,且在本院涉及大量未履行完毕案件。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昱东物资公司、锦鑫投资担保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房屋、土地、车辆,均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尚未执行到位本金4006687.5元及相应利息,律师费135309元、诉讼费42102元。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张商初字第045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晓波

审判员  曹培新

审判员  黄春法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沈家成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