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324执96号之一申请执行人杨晓连,女,1976年2月1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林建西,男,1966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被执行人陈玲平,女,1969年3月16日出生,汉族,经商,住永嘉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温永瓯商初字第596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01月11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杨晓连与被执行人林建西、陈玲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01月26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和申报财产通知书。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浙江省公安厅、永嘉县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永嘉县国土资源局及相关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根据查询结果,被执行人林建西、陈玲平共同共有的坐落于浙江省永嘉县江北街道塘头村东大街72号(所有权证号:80002018)房产已被本院于2015年09月22日已(2015)温永保字第9号民事裁定书予以查封,上述被查封房产系保障被执行人及其家属居住的唯一住房,且属集体土地性质,故暂不予处置。除此之外,尚未发现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07月04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本院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截止2016年7月8日,被执行人尚有执行款704020元及利息、诉讼费5568元、执行费9440.2元未履行。
本院认为,除被查封房产外,被执行人在本辖区内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至今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线索或证据,且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先予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其意思表示真实,故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可先予终结。若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或查封房产可处置时,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浙0324执96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林建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厉慧洁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