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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内0524执359号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与内蒙古汇鑫源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辽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库伦旗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13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内蒙古汇鑫源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辽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4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士海,职务旗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汇鑫源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国军,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学生,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辽宁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汇鑫源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依据的(2015)库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可能存在改判或撤销的可能。申请人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的执行申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利民

审判员  陶万春

审判员  金 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晓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