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通辽市库伦旗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内0524执359号
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刘士海,职务旗长。
被执行人:内蒙古汇鑫源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耿国军,职务经理。
被执行人:辽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学生,职务经理。申请执行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辽宁省东顺农牧科技集团有限公司、内蒙古汇鑫源肉食品加工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经审查,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依据的(2015)库民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未发生法律效力可能存在改判或撤销的可能。申请人可在法律文书生效后再申请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八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科尔沁左翼后旗人民政府的执行申请。本裁定自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秦利民
审判员 陶万春
审判员 金 亮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晓琪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