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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0民辖终300号

陈万龙、刘相发等与李立友、刘贺合伙协议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10
所属地区
河北省廊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陈万龙,刘相发,张文东,李立友,刘贺,魏士广,李玉如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冀10民辖终30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陈万龙。

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相发。

上诉人(原审原告):张文东。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立友。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贺。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魏士广。

原审

第三人:李玉如。

上诉人陈万龙、刘相发、张文东因与被上诉人李立友、刘贺、魏士广、原审第三人李玉如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2民初1779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于确认之诉的范畴,不涉及给付内容,不应以涉案金额来确定级别管辖。另,本案各方当事人及三河市玉梁砂石厂的住所地均位于,各方争议系因三河市政府的采矿企业拆除奖补方案引起,由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本案利于公平解决各方争议。原审法院认定事实及适用法律错误,故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裁定,依法由三河市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三上诉人陈万龙、刘相发、张文东诉请确认根据三河市委、三河市人民政府关于《东部矿区采矿企业拆除奖补工作的实施方案》中的相关规定,其应享有政府对三河市玉梁砂石厂拆除补贴款总额三分之二的权益。而本案所涉奖补方案中的补贴款并未实际发放,故原审法院依上述方案中的补偿标准确认本案标的额,并作出本案移送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处理不当,原审裁定应予撤销。本案三被上诉人的住所地均在三河市,原审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综上,上诉人所述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北省三河市人民法院(2016)冀1082民初1779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三河市人民法院管辖。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薛月琴

审判员  徐福禄

审判员  韩景录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毕金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