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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民终2359号

福建省华宏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与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南方公司、信和置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南方公司,福建省华宏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信和置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民终2359号上诉人(一审被告)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南方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五四北路思儿亭。法定代表人钟志谦。委托代理人吴维锐、张育秀,福建中天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福建省华宏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鼓楼区华林路84号福建日报大厦第四层4E、4F、4K室。法定代表人方雅雅。委托代理人江小金,福建闽天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信和置业(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州市五四路137号信和广场7楼702室。法定代表人黄永光。委托代理人林桢、罗贵斌,上海建纬(福州)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南方公司与被上诉人福建省华宏安全技术开发有限公司、一审被告信和置业(福州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南方公司自愿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撤回上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在未发现该行为可能影响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南方公司撤回上诉,双方按一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17104.5元(已减半收取),由上诉人中国建筑工程总公司南方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邵 惠

代理

审判员 魏 昀

代理

审判员 陈 曦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丁寻韬(2016)闽01民终2359号第2页共2页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