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太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2民初2237号
原告:阜阳市万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法定代表人:田春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魏兴,安徽相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
负责人:于春生,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高健,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陈帅帅,安徽众豪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阜阳市万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阜阳市万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阜阳市万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阜阳市万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阜阳市万恒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栾夫兴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李梦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