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2行审265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屠俊勇,局长。被执行人乐清市翁垟街道高阳万安寺。负责人人释守心。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土资罚[2015]84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拆除、没收建筑物及其它设施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8日以证据材料不齐全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要求执行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乐土资罚[2015]84号行政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赛琴
审 判 员 丁建敏
人民陪审员 赵志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婉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