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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382行审265号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与乐清市翁垟街道高阳万安寺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乐清市翁垟街道高阳万安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0382行审265号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屠俊勇,局长。被执行人乐清市翁垟街道高阳万安寺。负责人人释守心。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乐土资罚[2015]84号行政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履行拆除、没收建筑物及其它设施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书面审查。在审查期间,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于2016年7月8日以证据材料不齐全为由要求撤回强制执行申请。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撤回强制执行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侵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申请执行人乐清市国土资源局撤回要求执行2015年5月25日作出的乐土资罚[2015]84号行政决定的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赛琴

审 判 员  丁建敏

人民陪审员  赵志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周婉倩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