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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26民初4066号

王磊与梁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涟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14
所属地区
涟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王磊,梁树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苏0826民初4066号原告王磊,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京义,居民。委托代理人王万学,涟水县朱码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梁树军,居民。委托代理人戴魁生,居民。

原告王磊诉被告梁树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王磊于2016年6月24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被告立即给付货款15000元及违约金1000元;2、被告承担诉讼费。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梁树军为涟水县状元桥宾馆的负责人。2014年7月17日,梁树军与山东聚丰锅炉有限公司签订锅炉买卖及安装合同,约定购买聚丰卧式锅炉一台,价格为32000元。原告主张其代涟水县状元桥宾馆(梁树军)给付货款15000元,并提供了山东聚丰锅炉有限公司的证明一份,但没有证明给付金额,未能提供涟水县状元桥宾馆的欠条或涟水县状元桥宾馆(梁树军)的付款委托书,且被告对原告的主张予以否认。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磊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王磊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姜浩淼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胡春燕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买卖合同是出卖人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