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114执2372号
申请执行人:曾凡秀,住湖北省江陵县。
申请执行人:廖正清,住湖北省江陵县。
申请执行人:李玲玲,住湖北省公安县。
申请执行人:曾志远,住湖北省公安县。
被执行人:宾华平,住四川省营山县。
被执行人:刘桂友,住湖南省祁阳县。申请执行人曾凡秀、廖正清、李玲玲、曾志远与被执行人宾华平、刘桂友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狮民初字第305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宾华平、刘桂友应向申请执行人赔偿各项损失848749元及相应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11494元。根据申请执行人的请求,本院于2016年4月12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限期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清偿义务,但被执行人没有在限期内履行。本院依法向银行、房管等部门查询及调查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及其他财产情况,但无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需等待受托法院的调查结果。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现申请执行人向本院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请求本院依法处理。
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多方执行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现本院已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本案需等待受托法院的调查结果。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依法可终结本次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114执2372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者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周 飞执行员 谢伟尚执行员 周海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丽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