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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闽0111民初1922号

刘奕与陈宗涵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30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刘奕,陈宗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1922号原告刘奕,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陈宗涵,男,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刘奕诉被告陈宗涵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

原告刘奕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奕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奕负担。

审判员  江榕榕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危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