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111民初1922号原告刘奕,女,1986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被告陈宗涵,男,1959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
原告刘奕诉被告陈宗涵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4月18日立案受理后。
原告刘奕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刘奕申请撤诉,是其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奕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5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25元,由原告刘奕负担。
审判员 江榕榕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危 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