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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422执恢171号

贺浩然申请执行周建军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三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7
所属地区
三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贺浩然,周建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422执恢171号申请执行人贺浩然。被执行人周建军。贺浩然申请执行周建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权利人依据生效的三原县人民法院(2015)三民初字第0062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月日申请恢复执行该案,本次执行的标的为9000元。本案在本次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已履行案件款9000元给付义务,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三原县人民法院((2016)陕0422执恢171号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林长江

审 判 员  王 枫

代理

审判员  蒙永庆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天亮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