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82执284号申请执行人刘倩,女,1989年1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被执行人马彪,男,1984年3月20日出生,汉族,地址定州市,。被执行人袁彦芬,女,1963年7月13日出生,汉族,地址定州市。申请执行人刘倩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定州市人民法院于作出的民事判决书[仲裁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马彪、袁彦芬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刘倩于2016年5月16日向本院申请强执行,请求被执行人马彪、袁彦芬偿还借款合同纠纷款元,本院依法受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1100元,(冻结期限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 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吴占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