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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523民初3127号

皮瑞金与安吉世信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5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皮瑞金,安吉世信家具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浙0523民初3127号

原告:皮瑞金。

委托代理人:金小明,浙江广诚律师事务所。

被告:安吉世信家具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沈伟刚。

原告皮瑞金与被告安吉世信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判令:1.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人民币17000元及违约金1581元(自2016年4月30日起按日利率千分之三计算至起诉之日止);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6年7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皮瑞金的委托代理人金小朋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安吉世信家具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原被告之间存在买卖关系。2016年4月15日,原被告双方就货款进行结算,被告尚欠原告货款17000元。为此,被告法定代表人沈伟刚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约定上述款项于2016年4月30日前付清,如被告违约则按日千分之三向原告支付违约金。截止2016年6月1日,产生违约金1581元。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买卖行为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内容合法,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原被告双方就货款进行结算后,被告应按约向原告给付货款。现被告拖欠货款不付,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履行、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综上,原告的诉讼,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安吉世信家具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皮瑞金货款17000元及违约金158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130元(已减半),由被告安吉世信家具有限公司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代理

审判员  程思瑶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许旻一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