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口海事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琼72执228号之二申请执行人罗敏杰,男,1968年5月7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庄继良,男,1954年7月18日出生,汉族。本院在执行罗敏杰与庄继良船员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6年5月20日作出(2016)琼72执228号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被执行人庄继良名下价值43万元的财产。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就罗敏杰2016年3月1日以后工资按29000元/月计算达成一致意见,且罗敏杰放弃对被执行人庄继良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的追偿。罗敏杰于2016年5月26日下船。另查明,本院于2016年1月26日作出(2016)琼72执保3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浙XX顺海运有限公司名下的“嘉奕8”轮。现被执行人庄继良已向申请执行人清偿全部债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四)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执行人庄继良名下财产的查封、扣押、冻结;
二、解除对登记在浙XX顺海运有限公司名下的“嘉奕8”轮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ppyqpt1bsl1a9aoibg案件唯一码
审 判 员 黄 斯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陆建华(代) 附相关法律条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被执行的财产经查封、扣押后,在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解除查封、扣押措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四)债务已经清偿的;……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