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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902执517号

李济春与郑武礼、廖东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茂名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李济春,郑武礼,廖东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902执517号申请执行人李济春,男,1974年10月28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郑武礼,男,1967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被执行人廖东萍,女,1969年1月31日出生,汉族,住茂名市茂南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茂南法民二初字第218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6月28日向被执行人郑武礼、廖东萍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武礼、廖东萍共同偿还借款本金341250元及利息(利息应自2014年1月3日起计至还清借款时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给申请执行人李济春,向申请执行人李济春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负担案件受理费8169元、保全费3520元、公告费720元及执行费5019元。但被执行人郑武礼、廖东萍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全部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郑武礼、廖东萍在银行(或信用社)的存款人民币35867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饶茂刚

审判员  柯子兴

审判员  彭广木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潘明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