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辽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0民辖终6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卫国。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辽阳久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黄一川。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辽宁盈昌置业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李岳生。
上诉人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不服太子河区人民法院(2016)辽1011民初172号管辖异议的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沈阳双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认为本案系其与辽阳久鼎保温材料有限公司之间存在合同关系,二者虽有约定,但约定不明,故本案应由上诉人所在地即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工程地点位于太子河区,因此本案应由太子河区人民法院管辖。故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及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李军
审 判 员 张欣
代理
审判员 程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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