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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623执342号

张亦民与卢旭芝、商学木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无棣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无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张亦民,卢旭芝,商学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无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623执342号申请执行人张亦民。被执行人卢旭芝。被执行人商学木。本院在执行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张亦民申请执行卢旭芝、商学木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申请执行标的62000元及利息,现因双方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6)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无棣县人民法院(2015)棣民初字第152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彭汉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玉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