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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1302财保178号

卢辉与尹萍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卢辉,尹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302财保178号

申请人:卢辉,男,1974年2月12日出生,住宿州市埇桥区。

被

申请人:尹萍,女,1965年11月3日出生,住宿州市。

申请人卢辉因与被申请人尹萍民间借贷纠纷,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尹萍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环城南路新苑小区4号楼0101室予以查封。申请人已提供财产作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对被申请人尹萍所有的位于宿州市环城南路新苑小区4号楼0101室(房地权证宿字第××号)予以查封。

二、对担保人薛光所有的皖L×××××号宝马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上述财产,查封期间允许使用,但不得买卖、抵押、转让、赠与等。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恒民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丽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