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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1刑更3818号

许爱英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6
所属地区
湖北省武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许爱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1刑更3818号罪犯许爱英,现在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服刑。湖北省仙桃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21日作出(2013)鄂仙桃刑初字第00651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许爱英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5000元;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3000元;撤销(2009)仙刑初字第525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许爱英宣告的缓刑,与原判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20000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8000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于2016年6月13日提出提请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立案后五日内将执行机关报请罪犯许爱英减刑的建议书等材料依法向社会公示,公示期间届满未收到异议反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提出,罪犯许爱英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建议人民法院将罪犯许爱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武汉市人民检察院认为,罪犯许爱英在服刑期内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条件;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符合法律规定的基本条件和程序规定,但提请减刑幅度不当,因罪犯许爱英犯有数罪,且未缴纳罚金。建议对罪犯许爱英的减刑幅度控制在八个月以内,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定。

经审理查明,罪犯许爱英在服刑期间,能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获得三次季度表扬,二次季度记功。认定的依据有:湖北省武汉女子监狱呈报的对该犯减刑的建议书、罪犯悔改或立功表现具体事实的认证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罪犯奖励审批表、监区对该犯呈报减刑情况的讨论记录、监狱评审委员会和监狱长办公会同意对该犯减刑的意见。

本院认为,罪犯许爱英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学习,完成生产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以减刑。检察机关对罪犯许爱英减刑的检察建议意见成立,对其减刑的幅度可适当从严掌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将罪犯许爱英的刑罚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自2013年9月11日起至2017年2月16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吴政喜

审判员  王艳军

审判员  何学年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周玉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