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高行初字第78号

李玉倩与涿州市公安局公安行政管理-其他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09
所属地区
高碑店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玉倩,涿州市公安局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高行初字第78号原告李玉倩。被告涿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涿州市开发区平安北大街134号。法定代表人曹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静,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江兰,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倩诉被告涿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玉倩负担。

审 判 长  闫晓爽

人民陪审员  马晓池

人民陪审员  孙 杨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