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高行初字第78号原告李玉倩。被告涿州市公安局,住所地涿州市开发区平安北大街134号。法定代表人曹谦,该局局长。委托代理人张静,河北路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李江兰,该局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李玉倩诉被告涿州市公安局行政处罚纠纷一案中,经本院传票传唤,原告无正当理由拒不当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李玉倩负担。
审 判 长 闫晓爽
人民陪审员 马晓池
人民陪审员 孙 杨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李 杰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