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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403执325号

孙斌、种衍征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3-02
所属地区
枣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孙斌,种衍征,成惠,山东百成煤炭有限公司,杨兵,孙斌,种衍征,成惠,山东百成煤炭有限公司,杨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枣庄市薛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403执325号申请执行人孙斌,男,1997年3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薛城区。被执行人种衍征,男,1970年10月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薛城区。被执行人成惠,女,197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址同上。被执行人山东百成煤炭有限公司,住所地:枣庄市新城光明大道北侧(安侨公寓综合楼)。

法定代表人:成惠,经理。被执行人杨兵,男,1976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枣庄市薛城区。关于申请执行人孙斌与被执行人种衍征、成惠、杨兵、山东百成煤炭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现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鲁0403民初134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3月3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执行人山东百成煤炭有限公司所有的鲁D×××××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二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董 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郭依秀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