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同民初字第5363号原告熊啟刚,男,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委托代理人马福良,福建方定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彭建辉,男,汉族,住江西省黎川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熊啟刚与被告彭建辉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熊啟刚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彭建辉的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熊啟刚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彭建辉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熊啟刚撤回对被告彭建辉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5元,由原告熊啟刚负担,款限于裁定书送达之日交纳。
审 判 长 王月萍
审 判 员 胡道光
人民陪审员 陈碧慧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杨文德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