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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执627号之五

万家珍与陈传书、张霞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万家珍,陈传书,张霞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62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万家珍,女,1982年10月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陈传书,男,1974年5月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张霞,女,1982年8月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3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陈传书的银行存款1200元。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张霞的银行存款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正满

审判员  孙 昊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解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