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123执627号之五申请执行人万家珍,女,1982年10月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陈传书,男,1974年5月生,汉族,住肥西县。被执行人张霞,女,1982年8月生,汉族,住肥西县,本院的(2015)肥西民一初字第0034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完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冻结)被执行人陈传书的银行存款1200元。扣划(冻结)被执行人张霞的银行存款1200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张正满
审判员 孙 昊
审判员 周 伟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解 辉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