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602民初2151号
原告:薛艳,女,1967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武兰胜,男,1963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高涛,男,197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被告:唐艳秋,女,1963年1月26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本院按照简易程序受理的原告薛艳诉被告武兰胜、高涛、唐艳秋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员 张振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焦 凯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