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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0922执字2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蒋国强、赵卫云、王志华、王范红、王代华、詹华清、肖丰华、桃江宏望农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桃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19
所属地区
桃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蒋国强,赵卫云,王志华,王范红,王代华,詹华清,肖丰华,桃江宏望农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桃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湘0922执字2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负责人李勇,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蒋国强,男,1963年1月2日出生。被执行人赵卫云,女,1962年3月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志华,男,1976年8月25日出生。被执行人王范红,女,1983年7月13日出生。被执行人王代华,男,1975年2月15日出生。被执行人詹华清,女,1977年7月28日出生。被执行人肖丰华,男,1966年5月19日出生。被执行人桃江宏望农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肖丰华,该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蒋国强、赵卫云、王志华、王范红、王代华、詹华清、肖丰华、桃江宏望农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中,因被执行人蒋国强、赵卫云、王志华、王范红、王代华、詹华清、肖丰华、桃江宏望农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桃江县支行与被执行人蒋国强、赵卫云、王志华、王范红、王代华、詹华清、肖丰华、桃江宏望农牧科技服务有限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一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习军

审判员  张爱宝

审判员  潘维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何 炬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