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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滕民初字第3024号

张继巨与王次海、徐向军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滕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7-29
所属地区
滕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继巨,王次海,徐向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滕民初字第3024号原告张继巨,男,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王次海,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徐向军,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受理原告张继巨与被告王次海、徐向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徐向军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30万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徐向军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真安

审 判 员  孙强华

人民陪审员  王慎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绪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