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滕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滕民初字第3024号原告张继巨,男,196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被告王次海,男,1968年12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滕州市。被告徐向军,男,1982年11月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滕州市。本院受理原告张继巨与被告王次海、徐向军保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继续冻结被告徐向军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30万元,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原告财产保全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国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继续冻结被告徐向军的工资收入、银行存款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马真安
审 判 员 孙强华
人民陪审员 王慎富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朱绪然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