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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1执83号

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瑞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南京嘉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田书梅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7-06-27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江苏华瑞国际实业有限公司,南京嘉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田书梅,江苏嘉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徐广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浦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111执83号申请执行人江苏华瑞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江宁开发区诚信大道509号。法定代表人魏如勤,董事长。被执行人南京嘉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浦泗路18号,法定代表人田书梅,副总经理。被执行人田书梅。被执行人江苏嘉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浦口区浦泗路18号。法定代表人徐广忠,董事长被执行人徐广忠,江苏华瑞国际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瑞公司)与南京嘉泓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泓公司)、江苏嘉鹏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鹏公司)、田书梅、徐广忠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的(2015)浦商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该判决:

一、被告嘉泓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归还原告华瑞公司价款本金200万元,并支付利息(自2014年11月19日起至实际归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计算);

二、被告佳鹏公司、被告田书梅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在其出资未到位的范围内为被告嘉泓公司涉案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

三、徐广忠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为被告田书梅涉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受理费23379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28379元,由被告嘉泓公司负担。被执行人执行人嘉泓公司、田书梅、嘉鹏公司、徐广忠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华瑞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6年01月11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经依法查询,被执行人执行人嘉泓公司、田书梅、嘉鹏公司、徐广忠名下无银行存款、无车辆及房产权属登记,亦无工商及国土信息。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嘉泓公司、田书梅、嘉鹏公司、徐广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院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执行情况、风险告知书,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要求其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上述事实,有各协助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执行笔录、工作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线索,且因申请执行人未预缴鉴定费,致使本案的评估程序无法进行,案涉维修工程所需的费用无法确定。本院已将被执行人嘉泓公司、田书梅、嘉鹏公司、徐广忠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员名单,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1)浦民初字第1622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申请异议。

审 判 长  吕春贵

代理

审判员  邢啸天

代理

审判员  马 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陈 亨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