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闽0211民初1585号原告吴建全,男,1970年12月26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委托代理人叶志琳、陈芳琴,福建联合信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魏立群,男,1970年7月1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被告陈珀红,女,1969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原告吴建全与被告魏立群、陈珀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吴建全于2016年7月7日申请撤回对魏立群、陈珀红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吴建全的撤诉申请系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建全撤回对被告魏立群、陈珀红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吴建全负担。
审判员 钟乾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黄智达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PAG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