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6)闽04执352号三明市建欣贸易有限公司、福建省东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福建省恒泽贸易有限公司、黄建芳、XX和、罗志铺、黄秀清、李榕新、周文博:你们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三明列东支行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8月21日作出的(2015)三民初字第19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民事审判第二庭移送申请强制执行该案一审案件受理费,本院于2016年4月19日依法立案执行。在本案执行过程中,通过另案分配,本案分得被执行人周文博财产拍卖所得71400.66元,其中诉讼费70444元及执行费956.66元。本案已执行到位,现告知你们本案执行完毕。特此通知助理
审判员 :黄种杰
书 记 员 :詹文婷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