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昆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云01刑更11494号罪犯朱小奇,男,1963年9月2日出生,汉族,云南省昆明市人,大学文化,现在云南省昆明监狱服刑。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法院于
二○○七年二月九日作出(2007)盘刑一初字第1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朱小奇犯集资诈骗罪、合同诈骗罪、诈骗罪,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二十年。宣判后,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于
二○○九年三月二十二日、
二○一○年九月十日、
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二日、
二○一三年三月二十五日、
二○一四年十一月十二日经本院五次裁定共减刑六年零九个月。执行机关云南省昆明监狱于2016年6月30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受理后依法公示,公示期间没有异议,经组成合议庭,于2014年11月11日在云南省昆明监狱公开开庭审理,昆明市人民检察院委派检察员马燕华、潘俊良出庭,履行法律监督职责,执行机关派出干警曾毅、李柯蓉到庭陈述提请减刑意见和罪犯改造表现情况。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罪犯朱小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为由,建议对该犯减刑。
经审理查明,罪犯朱小奇在刑罚执行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各项劳动任务,获记累计分考核表扬4次,特殊表扬1次。上述事实,有执行机关提供的罪犯表扬审批表;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罪犯朱小奇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减刑的法定条件,可依法对其予以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小奇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自2006年5月10日起至2018年8月3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刀文兵
代理
审判员 褚玉春人民陪审���张爱华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顾 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