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通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22执135号
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
法定代表人:汪某某,局长。
被执行人:胡某甲
被执行人:胡某乙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与被执行人胡某甲、胡某乙征收社会抚养费一案,本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的(2013)鄂通城行非审字第00052号行政裁定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胡某甲、胡某乙未履行生效文书。申请执行人通城县卫生和计划生育局于2016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胡某甲、胡某乙按生效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通城县人民法院(2013)鄂通城行非审字第00052号行政裁定书的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 强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周继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