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1121执1281号申请执行人浙XX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被执行人郑志伟,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丽青商初字第00620号,依法向被执行人郑志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郑志伟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郑志伟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郑志伟(证件号码:)在建设银行浙江省分行的62×××9#钞的存款人民币200000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益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信华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