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306民初14023号原告黄晓,女,1982年6月1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西乡兴业路碧海富通城*栋*座603,身份证号码4414021982********。委托代理人蒋月平,广东锵锵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郑芝君,广东锵锵律师事务实习律师。被告周军,男,汉族,1973年3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址武汉市江岸区三德里*号,身份证号码42010219730316401X本院在审理原告黄晓与被告周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黄晓于2016年7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黄晓在本案诉讼期间向本院提出撤诉的申请,是对自己的权利作出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黄晓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人民币2900元,因原告申请减少诉讼标的,故本院收取人民币200元,由原告承担,原告多预交的2700元,本院予以退回。
审判长 柯 璇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许家丽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