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鲁0702刑初171号公诉机关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甲。2016年3月22日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被潍坊市公安局潍城分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1日被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以潍城检公刑诉〔2016〕1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6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审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凤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6年2月4日14时许,被告人刘某甲驾驶鲁G号小型轿车沿潍坊市潍城区潍高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三安子村西侧处时,因躲避其他车辆撞在潍高路北侧路灯杆上,车辆失控,后与沿潍高路由东向西行驶至此的王某同驾驶的鲁G号二轮摩托车相撞,致王某同受伤,车辆及路灯杆受损,王某同于同日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另查明,该事故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直属侦查大队认定,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某同不承担事故责任。又查明,案发后,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被告人刘某甲赔偿被害人王某同的亲属及涉案其他财产损失,被害人王某同的亲属对被告人刘某甲的行为表示谅解,请求对被告人从宽处理。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物证现场照片;书证人口信息,接处警登记表、受理道理交通事故案件登记表,现场图,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驾驶证、行驶证复印件,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居民死亡证明书、尸体处理通知书、火化证,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值明细清单,调解申请书、道路交通事故调解记录、损害赔偿调解书、赔偿凭证,谅解书;证人刘某乙的证言,侦查人员出具的抓获经过;鉴定意见潍坊市公安局交通物证鉴定所的道路交通事故尸体检验报告、乙醇检验鉴定报告、山东职业学院司法鉴定所的交通事故司法鉴定意见书、潍坊衡德价格评估有限公司的潍坊市道路交通事故车辆(物品)损失价格评估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符合交通肇事罪的构成要件,构成交通肇事罪,应予刑罚。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刘某甲明知报警仍在现场等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应认定为自首,且能积极赔偿被害人亲属及涉案其他财产损失,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确有悔罪表现,故可依法对被告人刘某甲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根据本案的事实、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员 徐菲菲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徐迎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