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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1282财保208号

李忠符与韩一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01
所属地区
开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李忠符,韩一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开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辽1282财保208号

申请人:李忠符,男,1966年7月27日出生,满族,住开原市庆云堡镇河东村**组。

被

申请人:韩一满,男,1988年7月9日出生,住开原市东方家园小区。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所有的在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及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保全金额5.5万元。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韩一满所有的在清河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的工资及住房公积金予以冻结。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王 强

审判员 潘桂清

审判员 钟 平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刘大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