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01民申395号

孟某甲、孟某乙等与孟某丙、高某某继承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河南省郑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孟某甲,孟某乙,孟某丙,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1民申395号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某甲。

委托代理人:肖道灵、朱修岭,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

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孟某乙。

委托代理人:肖道灵、朱修岭,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孟某丙。

委托代理人:付丽,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高某某。

委托代理人:付丽,北京大成(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再审申请人孟某甲、孟某乙因与被申请人孟某丙、高某某继承纠纷一案,不服本院作出的(2016)豫01民终5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孟某甲、孟某乙申请再审称:原审法院未查明基本事实,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均有错误。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继承权。同时“证明”非遗嘱,不具有遗嘱的效力,房屋有被继承人孟宪运的一部分,对此部分申请人有继承权。孟某丙、高某某辩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处理并无不当。本案涉及的宅基地上的房屋,系孟新义、高某某夫妻出资修建的,原老房由于1983年已成危房被拆除,故涉案的拆迁房屋并非是孟宪运的遗产。

本院认为,当事人应当对自己主张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主张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若举证不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本案中,孟某丙、高某某提供的1998年8月1日证明,能够证明被继承人孟宪运除宅基地使用权外并无其他遗产。申请人孟某甲、孟某乙没有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自己出资建房情况,也没有证据证明那些属孟宪运的遗产,故原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申请人的申请理由不能成立。综上,孟某甲、孟某乙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孟某甲、孟某乙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邢 军

审判员 李运动

审判员 丁俊立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张 薇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