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1303民初60号原告田某。委托代理人杨光泽(代理权限:一般代理),湖北季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甲。
原告田某与被告王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甘雯担任
审判长,与
人民陪审员邹华清、顾世国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田某及其委托代理人杨光泽,被告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我与被告王某甲2005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到曾都区民政局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婚后,因我与被告性格不合,双方经常为家务琐事争吵,甚至有两次被告动手打我,被告的行为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造成双方不能在一起共同生活。2012年8月开始与被告分居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我于2012年4月21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驳回我的诉讼请求后,双方感情并没有和好。为此,再次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我与被告离婚。
被告王某甲庭审中辩称,我不同意离婚,因为女儿现在还小,离婚对孩子影响大,另外我现在身体有病,夫妻关系也未到破裂的程度。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6月相识并建立恋爱关系,××××年××月××日在随州市曾都区民政局婚姻登记机关登记结婚。××××年××月××日生育一女,取名王某乙。婚初,原、被告夫妻关系尚可。后因家务琐事双方经常发生争吵打闹,导致夫妻感情不和,2013年5月原告外出务工后,双方联系减少。为此,原告田某于2014年4月2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王某甲离婚,本院于2014年8月5日作出(2014)鄂曾都民初字第00753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田某的诉请。但因原告拒绝和被告进行有效的沟通,夫妻关系没有得到改善。为此,原告于2015年11月25日再次诉至本院。
本院认为,原、被告自由恋爱,自愿结婚,其婚姻基础比较牢固。近几年来,双方虽因家务琐事偶尔发生争吵打闹,致使夫妻关系产生隔阂,但夫妻感情并未完全破裂。只要双方相互理解,加强沟通,消除矛盾和误会,其夫妻关系是有可能和好的。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田某的离婚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田某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上诉人应在提交上诉状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300元,款汇湖北省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农业银行随州市分行开发区支行,账号:17×××90。上诉人在上诉期届满后七日内仍未预交诉讼费用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甘 雯
人民陪审员 邹华清
人民陪审员 顾世国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定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