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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681民初7338号

陈兰英与周夏姣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1-04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陈兰英,周夏姣
法律依据
《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7338号

原告:陈兰英,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岭北镇金湾村曼坑自然村里曼坑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6210029228。

委托代理人:王琛,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夏姣,女,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岭北镇金湾村曼坑44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6806079227。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兰英与被告周夏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兰英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且已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恒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郦利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