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81民初7338号
原告:陈兰英,女,1962年10月2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岭北镇金湾村曼坑自然村里曼坑1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25196210029228。
委托代理人:王琛,浙江司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周夏姣,女,1968年6月7日出生,汉族,诸暨市人,住诸暨市岭北镇金湾村曼坑448号,公民身份号码330681196806079227。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兰英与被告周夏姣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兰英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提出缓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用的申请,且已向本院提交了撤诉申请。据此,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赵恒丰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郦利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