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州市椒江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浙1002行审144号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住所地台州市椒江区中山。法定代表人戴杰,局长。被申请执行人缪小敏。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对被申请执行人缪小敏土地行政处罚申请强制执行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6日立案受理,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经审查,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椒土监[2015]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被申请执行人未经批准,擅自在三甲街道飞龙村集体所有的土地上建房,共1幢3间,总占地面积为289.97平方米,基本农田面积289.97平方米。该地块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地类为耕地。其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二条、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属未经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的规定,决定对被申请执行人处以如下处罚:1.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289.97平方米。2.限期一个月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289.97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砖混结构房屋及其他设施。该处罚决定于2015年12月15日送达被申请执行人。被申请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经申请执行人催告,至今未予履行处罚决定,申请执行人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的第2项内容。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有关土地管理的法律、法规规定,申请执行人依法具有对辖区内土地违法行为作出处罚的行政职权,本案申请执行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条件,且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予执行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于2015年12月15日作出的椒土监[2015]177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第2项内容,由申请执行人台州市国土资源局椒江分局会同台州市椒江区三甲街道办事处按照各自分工组织实施。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邵 丹
审 判 员 汤俊斌
审 判 员 阮 莹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代
书记员 杨 萍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