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603民初297号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武文进,董事长。被告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马保峰,理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告山西华美奥能源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山西省宏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在法律规定期限内未预交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巩文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王 玲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