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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1125执63号之二

苏亚锋与王壮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安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苏亚锋,王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63号之二申请人苏亚锋,农民。被执行人王壮,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安子民一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壮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壮银行存款3490元到安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振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陆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