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63号之二申请人苏亚锋,农民。被执行人王壮,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安子民一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壮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壮银行存款3490元到安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振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陆 锋 搜索“”
苏亚锋与王壮执行裁定书
安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1125执63号之二申请人苏亚锋,农民。被执行人王壮,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5)安子民一初字第73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4月23日向被执行人王壮发出执行通知书,但被执行人王壮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
裁定如下:扣划被执行人王壮银行存款3490元到安平县人民法院执行款专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刘振辉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陆 锋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