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京0106执152号申请人徐剑,男,一九九一年八月三十一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被执行人王鸣清,女,一九六六年三月十九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徐剑与王鸣清公证债权文书纠纷一案,北京市方正公证处作出的(2015)京方正执行证书第01489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执行标的如下:1、本金人民币(大写)贰拾万元整(¥200,000.00元)。2、利息:自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二〇一五年四月五日止,按月息1.78%计算;逾期利息:自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月息1.78%计算;违约金:自
二〇一五年四月六日至执行完毕之日止,按照每日借款本金的万分之五计算。(本项执行标的合计数额不得超过以未偿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照年利率24%计算所得数额)。3、实现债权所产生的其他相关费用。权利人徐剑于2016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院依法查询王鸣清名下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财产情况,查封被执行人王鸣清名下车牌号为×××,轮候查封被执行人王鸣清名下坐落于北京市丰台区崔村一里44号楼1层6-101号房屋,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询问,申请执行人徐剑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现被执行人王鸣清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徐剑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目前本案不具备执行条件,本院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保留其债权,待权利人举证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随时持本裁定及相关证据材料申请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京0106执152号案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林 风
审 判 员 马世平
代理
审判员 王宁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王凯毅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