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阳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522民初815号原告杨某甲。被告原某。
原告杨某甲诉被告原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杨某甲和被告原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甲诉称,2013年10月份,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被告经常对原告无端猜忌且多次殴打原告,甚至跑到原告所在单位闹事。××××年××月××日原告生下一女杨某乙,被告失业在家不但不照顾孩子,还将所有精力放在对原告的猜忌上,频繁给原告打电话。之后又到原告所在单位强行取走原告的身份证、工资卡等,对原告纠缠、殴打。被告的胡乱猜忌和打骂给原告造成了深深地伤害。原告认为,原、被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要求判决离婚,婚生女杨某乙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抚养费,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被告原某辩称:原、被告婚前感情基础好,婚后感情稳固。因听说原告和其他人有不正当关系,被告才产生猜忌,并且家里人也说过此事。双方在生活中有吵闹,但实属正常,原被告夫妻感情尚未破裂,被告不同意离婚。如果离婚,婚生女由被告抚养,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系男到女家。××××年××月××日原告生育一女杨某乙。因原被告互相猜忌、不信任对方,双方产生矛盾于2016年4月分居生活至今。婚生女现随原告生活。婚后共同财产有面包车一辆,存款10000元。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婚姻登记证明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较好,且已育有子女。婚后因双方沟通不够,导致信任缺失,产生矛盾。原被告只要加强沟通,相互包容,珍惜已建立的夫妻感情,仍有和好可能。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不准原告杨某甲与被告原某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杨某甲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晋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上官先锋
人民陪审员 张 爱 萍
人民陪审员 凌 阳 胜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贾 素 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