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07民初6499号
原告:重庆仁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九龙坡区西彭镇铝城南路1号1幢2-39#,组织机构代码56990121-7。
法定代表人:周绍明,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田耘勤,重庆法霖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盛帝斯电子组件(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永昌南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朴成洙,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审理原告重庆仁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诉被告盛帝斯电子组件(北京)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重庆仁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于2016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仁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仁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2147元,保全费1519元,共计3666元,由原告重庆仁宇包装材料有限公司负担。
代理
审判员 王 浩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 记 员 胡小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