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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06民特457号

郭亨云、潘正伟与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7-08
公开日期
2016-12-31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郭亨云,潘正伟,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金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06民特457号申请人郭亨云,男,汉族,1969年4月26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申请人潘正伟,男,汉族,1989年11月20日出生,住四川省资中县。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负责人马剑波。委托代理人赵连群,女,汉族,1982年11月27日出生,住成都市青羊区,公司员工。申请人郭亨云、潘正伟与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6年5月11日在成都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第二分局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各方自愿达成编号为川保协调[2016]24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现各方当事人共同向本院申请对该人民调解协议书进行司法确认。

本院认为各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申请人郭亨云、潘正伟与申请人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市青羊支公司达成的编号川保协调[2016]249号人民调解协议书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审判员  游廷君

二〇一六年七月八日

书记员  何云雪 百度搜索“”